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
(1996年7月18日卫生部发布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、《保健食品管理办法》特制定本要求。
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:
1.技术要求
1.1原料要求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
1.2感官要求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、气味、组织形态,不得有异味、杂质或腐败变质。
1.3卫生要求
1.3.1理化指标(见表1)表1理化指标(mg/kg)表2微生物指标
1.4保健功能要求
1.4.1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指定实验室的功能评价结果相一致。
1.4.2已确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,产品的功能成分及其含量应与其评价结果相一致。
2.标识要求:应符合《保健食品标识规定》的要求。
3.检验方法
3.1理化卫生指标按GB5009执行
3.2微生物指标按GB4789执行